智慧財產權 v.s. 影像設計

本文分作三個部份
(一) 智慧財產權基本認識:聚焦於著作權法與商標法的討論主要來自於當設計遇上法律的內容
(二) 特定主題討論:來自當設計遇上法律內容,以及網路資料
(三)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智慧財產權基本認識


智慧財產權分作著作權工業財產權

著作權部份,由著作權法保護文學、藝術、科學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又分作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同一性保持權),以及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於有形之再現部份,包含重製、公開展示、出租與散布;無形之再現部份則包含公開口述、播送、上映及演出

商標屬於工業財產權,包含正商標(已註冊或申請的創設商標)與防護商標(以同一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性質相關之商品);與標章都是收到商標法來保護。


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保護目的 在於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益並促進文化發展。

著作權法保護對象 在於文化方面的創作,而所謂的創作必須具有原創性、人類精神上的創作,具要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想法或觀念不在此列),並足以表現出作者個別性和獨特性。

著作人 常是指創作人,但也可以是署名者,受雇人與出資人

著作人權利 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繼承,但可不行使,著作財產權可全部或部份轉讓或授權化人行使。

著作權之取得 採創作主義,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

著作權之期間

  • 著作人格權不受死亡影響
  • 著作財產權部份,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後後十年。死後四十到五十年首次公開發表者,得發表後可存續十年。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後五十年。
  • 攝影視聽錄音皮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創作後五十年未公開發夠者,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起五十年。
僱傭/委聘關係下之著作權歸屬 出資者與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可另行以契約約定。

侵害著作權屬公訴罪 一旦告訴後,告訴權人無法撤回告訴。

著作權的限制與發展
  • 概念或構想無法獲得保護:只保護概念之表達之產物
  • 「合理使用範圍」:規定了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難以界定是否侵權,以下是合理使用的部份內容:
  • [44]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 [46]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49]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 [50]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 [55]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56] 廣播或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但以其公開播送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 前項錄製物除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之處所外,應於錄音或錄 影後六個月內銷燬之
  • [61]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 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 [65]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 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商標法

商標之意義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5】。其保護的標的是商譽及商品服務。保護要件為(1)特別顯著性;(2)具有使用意思;(3)指定所適用之商品。

近似商標的判準 以外觀、讀音、概念是否近似,而判準的方式,採通體觀察而非分割比對,異時異地不得令人混同。

商標之外觀 可以分作七大類包含文字(PUMA)、圖形(奧運五圓)、記號(NIKE的勾勾)、或聯合式(波爾茶)、顏色(吉列電池的銅黑配色)、聲音(綠油精)、立體形狀(101);特別一提的是,織品的圖案,如Burberry的格紋,或Anokhi的印染花樣,也是有註冊為商標的。


主題討論

圖片

將圖片的局部作為創作素材,是否侵權?

圖片有同一性保持權,需保持圖片完整性,不能將之切角截取,這樣反而侵權。素材光碟一般來說是給設計師使用,關於著作權方面,在上面應該會有所標示,基本上是默示的授權給大家使用。來源:黑秀網

將別人的素描草圖,重新繪成彩色稿,是否侵權?
由於草圖不是具體著作的呈現,所以不被著作權保護。任何重製都不可能百分百相似,所以難以構成侵權。在繪畫領域相似也很難提告,但是如果是商標就另當別論。來源:當設計遇上法律 p.93


名畫

可否將世界名畫印在商品上販售?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畫作之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五十年。若可確認畫家已過事超過五十年,這些畫作之著作財產權就屬於公共所有,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至於畫作之收藏者,僅是畫作之所有權人,對於畫作並無著作權,更何況畫作已因年代久遠,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畫作所有權人也無權禁止他人使用畫作。來源:著作權筆記
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 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來源:著作權法

新聞 百年名畫,無著作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jan/10/today-so3.htm


文物

可否將常見的古文物轉化為可擁有著作權的物件?

逾五十年的古器物,已不具著作權,逕行攝影,照片可取得版權,加以描繪,此圖稿亦可取得智慧財產權。著其博物館本身有發行其館藏之複製品,則設計人士不應重製或抄襲,但自行繪圖方式來重現,則不侵害著作權。來源:當設計遇上法律 p.70, 63

作品集

可否將過去的業主已註冊過專利權的作品,作為作品集給目前業主過目?

可事先告訴過去業主取得諒解,或簽署授權個人作品集臨時展示之協議。儘可能以業者已對外發布並登記註冊之作品來作作品集,不沙及執行過程的資訊。來源:當設計遇上法律 p.60

可否將為業主設計之作品收錄在作品集中,或投稿於刊物、參加比賽?

如果設計者本人有取得著作權的話,則可 否則於約未合,但是可對外稱某業主

客戶關係

與業主有保密協定,可否將未出示給業主看的草圖給朋友看請求提供意見?

若表明「相關資訊」「任何條件」皆不可服示外人,則此舉可能違約,因此,訂約時應表明不可洩密之對象,以免為自已設限。來源:當設計遇上法律 p.70



著作權相關諮詢 / 資料

全國法規資料庫:著作權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17
全國法規資料庫:商標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01
教育部創用CC資訊網: 諮詢服務 https://isp.moe.edu.tw/ccedu/service.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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